孙小小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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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私刻项目部公章对外签订其他工程项目惹纠纷,施工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日益壮大,其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但行业越繁荣,其存在的问题就更多。在目前的建筑行业中,某些实际施工人或施工人出于现场施工需要或者自身利益考虑,借用或偷盖建筑企业印章,或者在未经建筑企业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私刻印章,冒用建筑企业名义与其他相对人签订项目工程,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债务纠纷。那么实务中针对这些纠纷时如何处理的呢?针对擅自私自刻章的行为有无处罚或其他处理措施呢?那么出现以上情况后,由于签订的施工合同上面盖有发包方的签章,从法律层面上讲,只要盖有发包方签章,理论上发包方是要承担责任的,实务中法院一般也会认定是系发包方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作为发包方是相当被动的,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时间联系项目部人员,询问是否系项目部行为,查明该印章的真伪?若是,则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可争议;但若不是,则发包方最好及时查找、固定相应证据,或通过司法鉴定、公正等一系列证据,证明其签章行为系他人模仿伪造或系实际施工人无权代理行为,从而解除或减少施工方的责任,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将私自刻章的行为人按照触犯刑法进行已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若证据查找不及时或搜寻不到则很大可能会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形,均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那发包方如何避免呢?尽量减少损失呢?
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正处于大洗牌的阶段,不少经营不善的中小型建筑企业被迫歇业、转让资质,大型建筑企业也在纷纷加强管理、改变之前挂靠或转包的经营模式。
建议发包方:
减少挂靠、转包或分包的经营模式;
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项目公章的使用、管理办法,授权项目部专人负责;
让实际施工人签署承诺书,承诺项目章仅用于本项目使用;
发现实际施工人私刻项目章后及时报警,留存好报警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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